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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9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69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韋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韋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受刑人陳韋宏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罪名 │宣告刑│犯 罪│偵查案號 │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期││ │ │日 期│ │審 │期 │判決│ │├───┼───┼───┼─────┼────┼───┼──┼────┤│竊盜 │有期徒│100 年│100 年度偵│本院101 │101 年│同前│101 年4 ││ │刑3 月│10月24│字第30771 │年度簡字│2 月8 │ │月12日 ││ │ │日 │號 │第226 號│日 │ │ │├───┼───┼───┼─────┼────┼───┼──┼────┤│施用第│有期徒│100 年│100 年度毒│本院100 │101 年│同前│101 年4 ││一級毒│刑11月│10月22│偵字第7311│年度訴字│2 月9 │ │月26日 ││品 │ │日 │號 │第3016號│日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庭第十七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98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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