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9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69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韋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韋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受刑人陳韋宏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罪名 │宣告刑│犯 罪│偵查案號 │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期││ │ │日 期│ │審 │期 │判決│ │├───┼───┼───┼─────┼────┼───┼──┼────┤│竊盜 │有期徒│100 年│100 年度偵│本院101 │101 年│同前│101 年4 ││ │刑3 月│10月24│字第30771 │年度簡字│2 月8 │ │月12日 ││ │ │日 │號 │第226 號│日 │ │ │├───┼───┼───┼─────┼────┼───┼──┼────┤│施用第│有期徒│100 年│100 年度毒│本院100 │101 年│同前│101 年4 ││一級毒│刑11月│10月22│偵字第7311│年度訴字│2 月9 │ │月26日 ││品 │ │日 │號 │第3016號│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