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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6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俞秀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86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宜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宜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蔡宜儒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0 年度訴字1070號、第1943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罪日期(民國│100 年3 月3 日  │100 年3 月16日  │
│)            │                │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100 年度毒偵字第│
│    │        │1979號          │4172號          │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號    │100 年度訴字第10│100 年度訴字第19│
│實  │        │70號            │43號            │
│審  ├────┼────────┼────────┤
│    │判決日期│100 年6 月10日  │100 年9 月19日  │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號    │100 年度訴字第10│100 年度訴字第19│
│決  │        │70號            │43號            │
│    ├────┼────────┼────────┤
│    │確定日期│100 年6 月27日  │100 年10月11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64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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