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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83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08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志忠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5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志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高志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9年4 月16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 年8 月3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受刑人高志忠執行案件資料表1份、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8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261號函暨所附101 年8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26O 號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等,因悉受刑人係犯毒品等案件,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科刑確定,並由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3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又係犯毒品罪,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1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而自99年4 月16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3 年10月,迄於101 年8 月3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據上,聲請人以本院為如上各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3 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83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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