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10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10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乃河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101 年度執聲字第2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乃河吉犯如附表所示各確定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乃河吉因犯如附件一覽表所示毒品等罪,先後經本院為犯罪事實審理並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如上各案最後事實審理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相關案卷無異,應予准許。綜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酌定受刑人應執行刑期暨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詳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4 庭法 官 黎錦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