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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9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59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翔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312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翔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 表: │├────┬───────────┬───────────┬───────────┬───────────┤│編 號│一 │二 │三 │四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㈠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㈡施用第二級毒品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第2 項 │第2 項 │第2 項 │ 條第2 項 ││ │ │ │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 │ │ 條第2 項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叁月(易刑從略│有期徒刑肆月(易刑從略│有期徒刑肆月(易刑從略│㈠有期徒刑叁月(易刑從││ │) │) │) │ 略) ││ │ │ │ │㈡有期徒刑肆月(易刑從││ │ │ │ │ 略) │├────┼───────────┼───────────┼───────────┼───────────┤│犯罪日期│99年11月1 日 │100 年2 月7 日 │100 年4 月13日 │㈠99年6 月4 日 ││ │ │ │ │㈡99年6 月25日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 年度毒偵緝字第421 │100 年度毒偵字第3007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4029號│100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 │號 │ │ │3 號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100 年度簡字第4210號 │100 年度易字第1770號 │100 年度簡字第5319號 │100 年度易字第3564號 ││實├──┼───────────┼───────────┼───────────┼───────────┤│審│判決│100 年6 月9 日 │100 年7 月14日 │100 年7 月29日 │100 年11月29日 ││ │日期│ │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定├──┼───────────┼───────────┼───────────┼───────────┤│判│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決├──┼───────────┼───────────┼───────────┼───────────┤│ │確定│100 年7 月4 日 │100 年8 月1 日 │100 年8 月22日 │100 年12月26日 ││ │日期│ │ │ │ │├─┴──┼───────────┴───────────┴───────────┴───────────┤│備 註│㈠編號四所示之罪刑,經同欄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伍月(易刑從略)。 ││ │㈡編號六所示之罪刑,經同欄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柒月(易刑從略)。 │└────┴───────────────────────────────────────────────┘┌────────────────────────────────────────────────────┐│附 表: │├────┬───────────┬───────────┬───────────┬───────────┤│編 號│五 │六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㈠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㈡施用第二級毒品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 │第2 項 │ 條第2 項 │ │ ││ │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 │ │ 條第2 項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伍月(易刑從略│㈠有期徒刑肆月(易刑從│ │ ││ │) │ 略) │ │ ││ │ │㈡有期徒刑肆月(易刑從│ │ ││ │ │ 略) │ │ │├────┼───────────┼───────────┼───────────┼───────────┤│犯罪日期│100 年6 月2 日 │㈠100 年4 月13日回溯96│ │ ││ │ │ 小時內某時 │ │ ││ │ │㈡100 年8 月7 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5591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6156號│ │ ││ │ │、6549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事│案號│100 年度簡字第8741號 │101 年度簡字第61號 │ │ ││實├──┼───────────┼───────────┼───────────┼───────────┤│審│判決│100 年12月28日 │101 年3 月20日 │ │ ││ │日期│ │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 │ ││定├──┼───────────┼───────────┼───────────┼───────────┤│判│案號│同上 │同上 │ │ ││決├──┼───────────┼───────────┼───────────┼───────────┤│ │確定│101 年1 月17日 │101 年4 月9 日 │ │ ││ │日期│ │ │ │ │├─┴──┼───────────┴───────────┴───────────┴───────────┤│備 註│同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98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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