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72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72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識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101 年度執聲字第3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識圭所犯如附表記載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查受刑人林識圭所犯如附件一覽表(下稱:附表)記載各罪案,經本院先後為犯罪事實之審理並判決科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另按:附表編號9 所示原確定判決雖為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1484號,惟該判決係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予駁回之程序判決,附此敘明】。茲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相關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酌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 4號、第679 號等解釋意旨,附表編號1 、3 各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因與附表其餘詳列各罪刑併罰,自不得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刑事第4 庭法 官 黎錦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