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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72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72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識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101 年度執聲字第3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識圭所犯如附表記載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查受刑人林識圭所犯如附件一覽表(下稱:附表)記載各罪案,經本院先後為犯罪事實之審理並判決科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另按:附表編號9 所示原確定判決雖為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1484號,惟該判決係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予駁回之程序判決,附此敘明】。茲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相關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酌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 4號、第679 號等解釋意旨,附表編號1 、3 各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因與附表其餘詳列各罪刑併罰,自不得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刑事第4 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725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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