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0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0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聖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聖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徐聖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原宣告之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 │號│ │ │ │案號 │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 │ ├─┼───┼─────┼─────┼─────┼─────┼─────┤ │1 │施用第│有期徒刑陸│100 年4 月│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0 年12月│ │ │二級毒│月,如易科│13日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 │2 日判決、│ │ │品 │罰金,以新│ │署100 年度│年度簡字第│100 年12月│ │ │ │臺幣壹仟元│ │毒偵字第61│8107號 │24日確定 │ │ │ │折算壹日 │ │57號 │ │ │ ├─┼───┼─────┼─────┼─────┼─────┼─────┤ │2 │施用第│有期徒刑肆│100 年9 月│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0 年12月│ │ │二級毒│月,如易科│21日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 │22日判決、│ │ │品 │罰金,以新│ │署100 年度│年度簡字第│101 年1 月│ │ │ │臺幣壹仟元│ │毒偵字第76│8438號 │11日確定 │ │ │ │折算壹日 │ │06號 │ │ │ ├─┴───┴─────┴─────┴─────┴─────┴─────┤ │備註: │ │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刑,已於101 年2 月13日執行(易科罰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