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1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1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仁澤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王仁澤年籍資料記載「57歲(民國43年10月27日生)」,應更正為「46歲(民國54年10月27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王仁澤年籍資料記載「57歲(民國43年10月27日生)」,顯係「46歲(民國54年10月27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王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