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2,9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6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胡堅勤高增泓盧軍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364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駱政欣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49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駱政欣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594 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同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30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9年8 月11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1 年8 月4 日22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之名爵賓館內,以混合燒烤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1 年8 月5 日16時10分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路0號6 樓627 室查獲,並採集其尿液送驗,發現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及可待因之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101 年8 月4 日22時許,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新北市○○區○○○路00號6 樓名爵旅館608 室內,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鋁箔紙上燒烤,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煙霧1 次,嗣於翌(5 )日0 時30分許,員警前往盤檢時查獲,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發現其尿液呈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代謝物陽性反應此一經過,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10月15日以101年度毒偵字第4967號案件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同月24日已先發生繫屬關係,由本院刑事簡易庭經股以101 年度簡字第6955號案件承辦等情,有卷附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可供佐參。觀諸前案之犯罪情節,與本案檢察官所指被告之涉嫌施用毒品之狀況相較,除查獲時點之差異外,無論係被告之施用毒品時間、地點,及其採行之施用方式,核之均無二致可言,揆諸前述說明,自係同一案件無疑,且前案既係於101 年10月24日即已繫屬,本案則係至同年11月6 日始行繫屬,有本院蓋印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11月6 日板檢玉誠101 毒偵4987字第146600號函上之收狀戳章得為查考,檢察官疏未慮及兩案追訴事實完全相同,復就同一案件在本院重行起訴,揆諸上開說明,本院當無從更為實體上之裁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須附言者為,按刑事訴訟法第268 條所謂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係指犯罪完全未經起訴者而言。犯罪曾否起訴,雖應以起訴書狀所記載之被告及犯罪事實為準,但法院在起訴事實同一範圍內,得依職權認定被告犯罪事實。而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亦非不得本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不影響基本事實同一之情形下,更正或補充原起訴之事實。至於檢察官更正前後,是否具有同一性,則以其基本社會事實是否相同為判斷之基準,若其基本社會事實關係相同,縱犯罪之時間、處所、方法,略有差異,對於犯罪事實之同一性並無影響。…法院於不妨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如該「犯罪事實」已在起訴書記載明確,…亦應認為已經起訴,固經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4804號判決載述詳盡,惟就判斷事實是否同一,得否允由檢察官於起訴之後另作更正此節,為兼顧被告之程序抗辯與聲請調查有利證據之權利,及秉於刑事犯罪原則均須由檢察官依法偵辦,於過濾並特定被告所涉事實後再行起訴,非可由法院於審理時接續調查之分立原則,自仍有劃定其合理範圍之必要,非可毫無界限而為,是起訴事實有無存在明顯錯誤,可例外責請檢察官補正修改,自應以已體現於該案之偵查卷證而為評斷,倘藉此比對觀察後仍未可篤定其錯誤所在,自無由再許其以事實同一性未經逾越為由更易所指,進而任意變換審理對象。準此參酌檢察官查明之現存本案事證,今檢察官既係以被告所陳,即其供認於查獲前26小時內之上述時點,曾經同時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此情,與採集其尿液送驗呈現之毒品代謝物陽性反應結果間不存齟齬,故在綜合評價各該證據後提起本案公訴,核於事實特定之層面上自已無任何明顯錯誤可言,至被告於稍晚本案查獲之際,經員警採得尿液當中呈現之毒品代謝物濃度反應,是否反較前案更早查獲時所採尿液之鑑驗毒品代謝物濃度狀況為高,而得認被告或有於兩案查獲間再次施用毒品之嫌疑,自已逸脫得歸本案審理之同一事實範疇,不得再作更正,是以承上所析,此部分自宜轉由檢察官重為偵查後,另為適法之處置。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盧軍傑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64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