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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8號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王綽光洪珮婷黃司熒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游鈺民

選任辯護人游勝韃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328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1年7月2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黃司熒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8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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