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游鈺民
選任辯護人游勝韃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328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1年7月2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8號
選任辯護人游勝韃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328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1年7月2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