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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楊志雄楊筑婷陳海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32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董維雄

具 保 人 何美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美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董維雄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由具保人何美玉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海寧

書記官 馮得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2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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