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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戴嘉清陳正偉蔡慧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忠恕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楊正評律師
被告
廖炳順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盧國勳律師
被告
許庭瑋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許志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陳忠恕、廖炳順、許庭瑋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陳忠恕、廖炳順、許庭瑋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前以被告3 人均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經於民國101 年4 月27日裁定將其3 人羈押,又裁定均自101 年7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又裁定均自101 年9 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復裁定均自101 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陳忠恕、廖炳順、許庭瑋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蔡慧雯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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