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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王士珮張誌洋李俊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梁棋
選任辯護人
古乾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偵查案號:94年度偵字第14167 號、第19428 號、94年度偵緝字第2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梁棋自民國壹佰零壹年陸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梁棋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 年1 月30日起執行羈押。

二、按法律規定羈押被告之要件,須基於維持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之重大公益要求,並符合比例原則,方得為之。且無罪推定原則除禁止對未經有罪判決確定之被告執行刑罰,亦禁止僅憑犯罪嫌疑即施予被告類似刑罰之措施,倘以重大犯罪嫌疑為羈押之唯一要件,即可能違背無罪推定原則。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被告犯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示之罪,嫌疑重大者,且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亦無不得羈押之情形,法院斟酌能否以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代替羈押後,仍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方得羈押,始符合憲法第8 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65 號解釋著有明文。又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以量化為諭,若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認為其人已有超過百分之五十之逃亡、滅證可能性者,當可認為具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滅證之虞(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6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呂梁棋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嫌,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同案被告陳貴全、詹定邦、鍾閔丞、謝淑麗、黃耀南、巫國正、廖晁榕等人於調查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呂聖富、李裕源、鄭再勝、柯慧玲、馬中玲、林家璇、曾麗玲、謝德憲、梁永錢、李仲銘、古金城等人於調查、偵查中之證述,以及銳普公司與三稽公司、先嘉公司、巨點公司、騏正公司、TOPFORCE等公司間傳票、銳普公司預付款相關傳票、預付款項資料明細等件在卷可稽,堪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及證券交易法17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其中證券交易法17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部分,法定本刑係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500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依前開說明,被告犯有此等重刑之罪,在一般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下,堪認其藉由逃匿之方式以躲避刑案之審判及執行,或然率甚高,更何況本件被告於偵查中,即因逃匿經檢察官於94年9 月5 日發佈通緝,而於同年12月12日撤銷通緝,又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本院以94年度金重訴字第6 號案件審理中,復有傳拘無著之逃亡事實,並經本院於95年3月14日發佈通緝,迄101 年1 月30日始為警緝獲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1 份附卷可憑(參本院101 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 號卷第124 頁),是其具備上開重罪、逃亡之羈押原因已臻明確,雖被告本件犯行業經本院審理終結而於101 年6 月8 日宣示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萬元,且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尚未確定),然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及個人法益侵犯之危害程度,及確保國家刑罰權實現之公益考量,以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互為利益衡量後,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必要,茲本院以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6 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李俊彥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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