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0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2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朱國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9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國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判決業於民國102 年10月18日合法送達,被告朱國勇雖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2 年11月1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