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號
調 解 筆 錄
- 原告
- 韓旻倚
- 被告
- 李道禮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 號因102 年度審易字第141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30日上午11時39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游步遠朗讀案由原 告韓旻倚被 告李道禮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原 告韓旻倚被 告李道禮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當場向原告表示歉意。
二、被告承諾今後不會對原告及其家人、親友或房客有任何騷擾之言行,如有違背願支付原告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伍拾萬元。
三、原告撤回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141 號案件之刑事告訴。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原告 韓旻倚被告 李道禮調解委員 游步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