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6號
調 解 筆 錄
- 原告
- 戴嘉誠
- 被告
- 陳信良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6號因102 年度審訴字第121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9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鄧雲楨朗讀案由原 告戴嘉誠被 告陳信良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原 告戴嘉誠被 告陳信良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陳信良願給付原告戴嘉誠新台幣(下同)陸仟元,被告陳信良於民國103 年12月31日前給付,被告陳信良如未按時履行,被告陳信良同意另再加付原告戴嘉誠陸仟元,被告陳信良將上開款匯入原告指定帳戶中和區農會民享分部,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戴嘉誠帳戶內。原告戴嘉誠同意寬恕被告陳信良本案刑事行為,請法官從輕量刑。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原告 戴嘉誠被告 陳信良調解委員 鄧雲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