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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233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23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麗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及理由欄一、第二行所示「101年度中簡字第2853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1 年度中簡字第2583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及理由欄一、第2 行所示「101 年度中簡字第2853號」之記載,顯係「101 年度中簡字第2583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均更正「101 年度中簡字第2583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233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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