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2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23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麗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及理由欄一、第二行所示「101年度中簡字第2853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1 年度中簡字第2583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及理由欄一、第2 行所示「101 年度中簡字第2853號」之記載,顯係「101 年度中簡字第2583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均更正「101 年度中簡字第2583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陳威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