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71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峻瑋(原名張峻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張峻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峻瑋 」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被告陳峻瑋之原姓名為張峻瑋,本案於民國102 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其於翌(4) 月3 日申請核准更改姓名為陳峻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5 月8 日檢資登字第00000000000 號書函、被告陳峻瑋之個人姓名更改資料各1份附卷可考。是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張峻瑋」之記載,顯係「陳峻瑋」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