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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704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770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世全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2551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世全為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1弄20號」應更正為「1 弄22號」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常備兵退伍後為後備役者,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兵役法第27條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7 條第2 款、第15條第1 款規定,後備軍人應有戶籍遷出遷入或住址變更申報之義務,且同一戶籍管轄區域住址變更者,應逕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住址變更登記,是後備軍人於住居所遷移時,自應依上開規定向戶政機關申報,以符後備軍人之管理。核被告張世全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之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應依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科刑。爰審酌被告身為後備軍人,逕行遷移住居所,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影響國家兵力動員實現之有效性,兼衡其無前科,素行良好、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暨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第6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庭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陳明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及第 5 款行為之一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 3 款之罪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 1 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 5 條或第 6 條科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25516號
    被      告  張世全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
                        居桃園縣桃園市○○街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世全係博愛甲字932009號教育召集編號0033號應召員,明
    知為後備軍人,如居住處所遷移,應依規定申報,然其自民
    國98年間遷出臺北縣蘆洲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
    路00巷0弄00號住處後,未實際居住戶籍地,卻不依規定遷
    出或申報現居地,致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所核發,指定其應於
    102年5月31日上午8時前往基隆市○○區○○路000號報到之
    前揭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
二、案經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張世全之供述    │被告明知其為後備軍人,未實│
  │    │                    │際居住於戶籍地,亦未遷出及│
  │    │                    │申報現居地,坦認其有違反妨│
  │    │                    │害兵役治罪條例之犯行。    │
  ├──┼──────────┼─────────────┤
  │2   │教育召集令          │被告為博愛甲字932009號教育│
  │    │                    │召集編號0033號應召員,應於│
  │    │                    │上開時、地報到之事實。    │
  ├──┼──────────┼─────────────┤
  │3   │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列管│被告未按戶籍地居住,致使教│
  │    │後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育召集令無法送達本人之事實│
  │    │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                        │
  │    │籍遷移調查表、召集令│                          │
  │    │交付情形記錄表、召集│                          │
  │    │令交付通知翻拍相片  │                          │
  └──┴──────────┴─────────────┘
二、核被告張世全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
    款、第3項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之罪
    嫌,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以意圖避免召集論,應依同條例
    第6條第1項科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朱  玓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 1 款
至第 3 款及第 5 款行為之一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
下有期徒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 3 款之罪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 1 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
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 5 條或第 6 條科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704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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