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胡凱智
- 選任辯護人
- 曾學立律師
李聖鐸律師
呂秋𧽚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6日第一審判決(102 年度訴字第151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凱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判決業於民國104 年1 月3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胡凱智依刑事訴訟法第351 條第1 項規定,於104 年2 月6 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