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3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孫力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孫力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孫力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 號」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