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8號
具 保 人
- 即被告
- 王健榮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健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王健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4 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40,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均未到庭,再經本院請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被告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