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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廖怡貞方祥鴻鄭凱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8號

具 保 人

即被告
王健榮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健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王健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4 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40,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均未到庭,再經本院請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被告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鄭凱文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8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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