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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6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楊仲農楊仲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6號

   調 解 筆 錄

原告
何秀蓮
被告
黃國訓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6號因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191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11日上午11時6 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鄧雲楨朗讀案由原 告 何秀蓮被 告 黃國訓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  官
原 告 何秀蓮被 告 黃國訓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黃國訓願給付原告何秀蓮新台幣(下同)肆萬元整(不含強制保險理賠),被告黃國訓於民國102 年10月11日在協商室㈡當庭給付原告何秀蓮新臺幣壹萬元整,餘額新臺幣参萬元整,被告黃國訓於民國102 年11月、12月、103 年1 月,每月10日給付原告何秀蓮新臺幣壹萬元整,期間被告黃國訓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同全部到期,被告黃國訓並同意另再加付原告何秀蓮新臺幣肆萬元正,被告黃國訓將上款匯入原告何秀蓮指定中和積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何秀蓮,原告何秀蓮同意撤回被告黃國訓本院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191 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原告 何秀蓮被告 黃國訓調解委員 鄧雲楨

臺灣新北地方民事第九庭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6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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