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6號
調 解 筆 錄
- 原告
- 何秀蓮
- 被告
- 黃國訓
-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6號因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191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11日上午11時6 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楊仲農
- 書記官 陳永訓
- 調解委員 鄧雲楨朗讀案由原 告 何秀蓮被 告 黃國訓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 法 官
-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 法 官
- 原 告 何秀蓮被 告 黃國訓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黃國訓願給付原告何秀蓮新台幣(下同)肆萬元整(不含強制保險理賠),被告黃國訓於民國102 年10月11日在協商室㈡當庭給付原告何秀蓮新臺幣壹萬元整,餘額新臺幣参萬元整,被告黃國訓於民國102 年11月、12月、103 年1 月,每月10日給付原告何秀蓮新臺幣壹萬元整,期間被告黃國訓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同全部到期,被告黃國訓並同意另再加付原告何秀蓮新臺幣肆萬元正,被告黃國訓將上款匯入原告何秀蓮指定中和積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何秀蓮,原告何秀蓮同意撤回被告黃國訓本院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191 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原告 何秀蓮被告 黃國訓調解委員 鄧雲楨
臺灣新北地方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