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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0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鄭凱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2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朱國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9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國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判決業於民國102 年10月18日合法送達,被告朱國勇雖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2 年11月1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鄭凱文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07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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