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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楊仲農楊仲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號

   調 解 筆 錄

原告
韓旻倚
被告
李道禮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 號因102 年度審易字第141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30日上午11時39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游步遠朗讀案由原 告韓旻倚被 告李道禮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原 告韓旻倚被 告李道禮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當場向原告表示歉意。

二、被告承諾今後不會對原告及其家人、親友或房客有任何騷擾之言行,如有違背願支付原告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伍拾萬元。

三、原告撤回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141 號案件之刑事告訴。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原告 韓旻倚被告 李道禮調解委員 游步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法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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