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9號
調 解 筆 錄
- 原告
-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文斌
- 訴訟代理人
- 張新銘
- 被告
- 何春鈺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9號因102年度審易字第740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 日上午11時44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陳爍憲朗讀案由原告訴訟代理人 張新銘被告 何春鈺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原告訴訟代理人 張新銘被告 何春鈺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何春鈺願給付原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柒萬元,作為和解條件,原告同意。
二、給付方法:上開款項柒萬元,被告何春鈺必須於民國(下同)102 年12月31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板信商業銀行民族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
三、上開款項柒萬元,被告何春鈺,如不能依約履行,視為到期。
四、被告何春鈺,如能依約履行上開款項之給付,則原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沈文彬願寬恕被告何春鈺,請法官從輕量刑被告何春鈺,予被告何春鈺自新之機會。
五、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原告訴訟代理人 張新銘被告 何春鈺調 解 委 員 陳爍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