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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933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293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偉峰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59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高偉峰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爰審酌被告任意收受贓物,不僅漠視他人財產權益,助長贓物之流通,亦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偵查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4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曾靜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5997號
    被      告  高偉峰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4樓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
                        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偉峰雖知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交付之機車鑰
    匙1把、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引擎號碼:0000
    00-000000 號),均為來歷不明之物(其中上開機車係為俞
    鎮欽所有,於民國100 年7 月20日7 時前某時許,在新北市
    ○○區○○街00巷0 弄0 號1 樓前失竊),竟仍基於收受贓
    物之不確定故意,於100 年7 月22日10時57分前某時許,在
    不詳地點,收受上開機車。嗣於100 年7 月22日10時57分許
    ,騎乘上開機車沿新北市新莊區新樹路往新北市樹林區方向
    行駛,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前,與林振威駕駛之車
    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發生碰撞,為警到場處理,發
    現上開機車已報失竊,始循線查知上情,並扣得上開機車。
    (上開機車已發還俞鎮欽)
二、案經俞鎮欽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高偉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俞鎮欽於警詢之指訴。
(三)證人林振威於警詢之陳述。
(四)證人陳韋齊於偵查中之陳述。
(五)證人顏汶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六)現場照片3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
      細畫面報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嫌。
三、至移送意旨雖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云云
    ,然僅以被告曾持有上開機車等情為據,惟查,本件告訴人
    於警詢時僅指稱事後發現上開機車遭竊,並未親見何人竊取
    上開機車,亦無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尚不足以認定被告即有
    竊盜犯行,是移送意旨此部分,尚屬無據,然上開部分與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事實上同一案件,爰不另為不起訴
    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林  常  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933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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