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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296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劉元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629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聰輝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444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聰輝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伍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李聰輝無故拒不應徵入營,逃避國民服兵役之義務,危害國防兵役之管理,惟其素行尚可,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 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
有下列行
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4446號
    被      告  李聰輝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路00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聰輝戶籍地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3 樓,惟自民國
    101 年10月間起,即未按址居住。李聰輝明知為役齡男子,
    竟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於民國102 年4 、5 月間某日,
    已自其兄李聰慶處得悉應按規定時間入伍,詎仍拒絕返回其
    上揭戶籍所在地依規定領取新北市102 年第D858梯次空軍常
    備兵徵集令,亦未於指定之102 年5 月7 日上午8 時40分許
    ,前往臺北火車站南一門集合,無故逾入營期限5 日,致未
    能接受常備兵現役之徵集。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李聰輝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告之兄李聰慶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
(四)送達通知書投遞證明照片3 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可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劉怡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296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