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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33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劉元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733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瑞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2417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瑞廷竊盜,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邱瑞廷素行非端,前已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竟猶不知戒慎,再次恣意拿取他人財物,守法觀念實有欠缺,惟業於偵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兼衡告訴人遭竊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000年度偵字第24179號
    被      告  邱瑞廷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0
                        樓
                        居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
                        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瑞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0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
    、5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829號駁回
    上訴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
    度易字第675號、99年度簡字381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
    確定,上開各罪經同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3718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簡字
    第4420號、99年度簡字第5853號、99年度簡字第6029號判處
    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拘役30日、40日確定,再因傷
    害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357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777號判處
    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1月9日期滿執行完畢出監
    。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2年8月10
    日17時52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前,見張立
    華所有之腳踏車1輛停放該處,即徒手竊取後,供己代步使
    用。嗣經張立華報警處理,復為警調閱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
    獲。
二、案經張立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邱瑞廷於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
    張立華於警詢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相片5
    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
    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稽
    ,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檢察官  劉東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332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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