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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420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黃桂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442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尉翔

上列被告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98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高尉翔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高尉翔前曾於民國98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5017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30日應予補充載明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高尉翔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爰審酌被告前曾於98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5017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30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此次再於公眾往來之場所,意圖供人觀覽,公然裸露其生殖器加以撫摸,為猥褻之行為,造成路上行人之困擾且妨害社會風化,固值非難,惟念及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與其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經濟狀況小康及其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桂興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420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