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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98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798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柏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3054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柏益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柒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至11行所載「以新臺幣(下同)5,000 元代價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而持有之。」,應予補充更正為「以新臺幣(下同)5,000 元代價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8730公克、驗餘淨重0.8728公克)後而持有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 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核被告曾柏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禁制毒品之政策及決心,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助長施用毒品風氣,致易滋生相關犯罪,影響社會秩序,所為實屬不當;惟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本次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尚可,復參酌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業工經濟狀況為勉持(參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基本資料),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 扣案之白色結晶塊1 包(淨重0.873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罊,驗餘淨重0.8728公克),經送鑑驗,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 年10月7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附卷可佐,屬違禁物,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內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同屬經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書記官 張懿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30541號
    被      告  曾柏益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曾柏益曾於民國93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重訴字第23號判決處有期徒
    刑2 年10月、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確定,於97年1 月
    30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甫於97年4 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
    執行完畢(於本案未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甲
    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
    之犯意,於102 年9 月16日之不詳時間,在新北市新莊區之
    某汽車旅館附近某處,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以新臺幣(下同)5,000 元代價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後而持有之。嗣於102 年9 月17日凌晨3 時45分許,在新
    北市中和區新北環快下橋處,因遭通緝而為警方臨檢查獲,
    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8730
    公克、餘重0.8728公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曾柏益於警詢時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
 │    │偵查中之供述        │。                      │
 ├──┼──────────┼────────────┤
 │ 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被告為警查獲之毒品,經初│
 │    │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
 │    │、扣押物品目錄表、毒│之事實。                │
 │    │品初步鑑驗報告單、現│                        │
 │    │場照片              │                        │
 ├──┼──────────┼────────────┤
 │ 3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被告為警查獲之毒品,經檢│
 │    │醫務中心102 年10月7 │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
 │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事實。                  │
 │    │號毒品鑑定書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
    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8730公
    克、餘重0.8728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檢  察  官  陳 柏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983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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