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8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林建銘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 年度易字第414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建銘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及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北市○○區○○街00巷0 弄00號。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又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且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11 條第1 、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林建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嫌重大,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惟如能以新臺幣(下同)5 萬元交保,則無羈押之必要,經諭知准予交保5 萬元後,卻覓保無著,是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遂於民國101 年12月25日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以家人業已湊足保證金,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符合規定,爰准予提出5 萬元之保證書及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北市○○區○○街00巷0 弄00號。至聲請人另稱希望降低保證金為3 萬元云云,本院審認應以主文所示之金額方足擔保聲請人到庭進行審理,是聲請人此部分請求,並無理由,附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