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9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宏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宏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傑因銀行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9 月確定,自99年4 月2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聲請裁定。
三、查受刑人陳宏傑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金上訴字第1804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7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132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重訴字第58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15日確定。上開2 罪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0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9 月確定,並自99年4 月21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於102 年1 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3 年1 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6日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2 年11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 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