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34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蕭佩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佩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佩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犯罪日期」欄,更正為「民國100 年11月8 日中午12時2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黃湘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