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逸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逸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逸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12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㈠98年間,因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禁藥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4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㈡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96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前開㈠、㈡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1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㈢10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83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與前揭所示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接續執行;於100 年12月20日起入監執行上開罪刑,且預計縮短刑期至102 年4 月4 日期滿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