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4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64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巫世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總凈重叁點伍伍零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巫世瑋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73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淨重0.1890公克、驗餘淨重0.1888公克)、白色偏黃透明結晶2 包(淨重3.3620公克、驗餘淨重3.3618公克),鑑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巫世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7364號;下稱本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1 份在卷可按;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淨重0.1890公克、驗餘淨重0.1888公克)、白色偏黃透明結晶2 包(淨重3.3620公克、驗餘淨重3.3618公克),經送鑑定檢驗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係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至於毒品包裝袋3 個,基於執行之便利及效益,亦一併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