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2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陳志豪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更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 │ │期 │ │審 │期 │判決│期 │├───┼────────┼───┼────┼────┼───┼──┼───┤│竊盜 │有期徒刑4 月,如│101 年│101 年度│本院101 │101 年│同前│101 年││ │易科罰金,以1000│5 月27│速偵字第│年度簡字│7 月24│ │8 月15││ │元折算1 日。 │日 │2985號 │第4380號│日 │ │日 │├───┼────────┼───┼────┼────┼───┼──┼───┤│竊盜 │有期徒刑4 月,如│101 年│101 年度│本院101 │101 年│同前│101 年││ │易科罰金,以1000│6 月12│偵字第17│年度簡字│9 月13│ │10月16││ │元折算1 日。 │日 │590 號 │第5508號│日 │ │日 │├───┼────────┼───┼────┼────┼───┼──┼───┤│竊盜 │有期徒刑6 月,如│101 年│101 年度│本院101 │101 年│同前│101 年││ │易科罰金,以1000│6 月28│偵字第21│年度簡字│11月16│ │12月13││ │元折算1 日。 │日 │644 號 │第7245號│日 │ │日 │├───┼────────┼───┼────┼────┼───┼──┼───┤│施用第│有期徒刑5 月,如│101 年│101 年度│本院101 │101 年│同前│101 年││二級毒│易科罰金,以1000│4 月13│毒偵字第│年度易字│11月30│ │12月22││品 │元折算1 日。 │日 │2557號 │第2672號│日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