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27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憶寧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憶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憶寧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2 月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17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 年10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