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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75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林晏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27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憶寧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憶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憶寧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2 月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17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 年10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晏 鵬

書記官 李 郁 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75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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