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8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86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韋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內「是」應更正為「否」。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內「是」顯係「否」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