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000年度聲字第50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000年度聲字第502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明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2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明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謝明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罪名 │宣告│犯罪日│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判│確定日││ │刑 │期 │ │審 │期 │決 │期 │├───┼──┼───┼────┼────┼───┼───┼───┤│施用第│有期│100 年│101 年度│本院101 │101 年│最高法│101 年││ㄧ級毒│徒刑│10月7 │毒偵字第│年度訴字│6 月19│院101 │10月25││品 │10月│日 │961 號、│第895 號│日 │年度台│日 │├───┼──┼───┤第1348號│ │ │上字第│ ││施用第│有期│101 年│ │ │ │5356號│ ││一級毒│徒刑│1 月29│ │ │ │ │ ││品 │10月│日 │ │ │ │ │ │├───┼──┼───┼────┼────┼───┼───┼───┤│施用第│有期│101 年│102 年度│本院102 │102 年│同前 │102 年││一級毒│徒刑│10月5 │毒偵緝字│年度訴字│9 月16│ │10月8 ││品 │10月│日 │第319 號│第1542號│日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