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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1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王瑜玲劉凱寧錢衍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胡凱智
選任辯護人
曾學立律師

      李聖鐸律師

      呂秋𧽚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6日第一審判決(102 年度訴字第151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凱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判決業於民國104 年1 月3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胡凱智依刑事訴訟法第351 條第1 項規定,於104 年2 月6 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錢衍蓁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10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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