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1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勝文
- 選任辯護人
- 王信雄律師
- 被告
- 陳家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第三頁第三行、第四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第九頁第二十三行之「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就被告楊勝文針對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並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一情,已於原判決事實欄一㈡及理由欄甲叁二中予以認定、論述綦詳。然於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處有誤載「(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等語(即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第3 頁第3 行、第4 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第9 頁第23行之「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之記載)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應予刪除、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