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000年度訴字第16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000年度訴字第165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冠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18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1656號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欄一第12行所載「於100 年5 月4 日上午某時許」,應更正為「於102 年5 月4 日上午某時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欄一第12行所載「於100 年5 月4 日上午某時許」,顯係「於102 年5 月4 日上午某時許」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其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