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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000年度訴字第165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俞秀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000年度訴字第1656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冠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18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1656號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欄一第12行所載「於100 年5 月4 日上午某時許」,應更正為「於102 年5 月4 日上午某時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欄一第12行所載「於100 年5 月4 日上午某時許」,顯係「於102 年5 月4 日上午某時許」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其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000年度訴字第1656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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