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9號
- 原告
- 賴宜愷
- 被告
- 張益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 年度交簡字第58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聲請狀1 份附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9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 年度交簡字第58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聲請狀1 份附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