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2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229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慶瑞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532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慶瑞與告訴人陳啟仁同為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 樓之承租房客,被告因細故而對告訴人心生不滿,竟於民國103 年4 月24日0 時40分許,在上址租屋處,持其所有之釘錘及水果刀各1 把攻擊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右手臂擦傷、右手臂裂傷、右手腕瘀腫、右手中指瘀腫、右手食指瘀腫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 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查被告蔡慶瑞被訴上開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前揭罪名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啟仁已具狀向本院撤回本件告訴,有聲請准予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憑,是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