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57號
調 解 筆 錄
- 原告
- 黃迎新
- 被告
- 李承融
- 被告
- 江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57 號因103 年度審易字第163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4日下午4 時5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潘欵朗讀案由原 告黃迎新被 告李承融被 告江明賢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原 告黃迎新被 告李承融被 告江明賢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江明賢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参萬元,本日被告江明賢於本院調解室㈡給付現金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當場具狀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1638號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原告黃迎新被告李承融被告江明賢調解委員 潘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