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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57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張誌洋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57號

   調 解 筆 錄

原告
黃迎新
被告
李承融
被告
江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57 號因103 年度審易字第163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4日下午4 時5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潘欵朗讀案由原 告黃迎新被 告李承融被 告江明賢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原 告黃迎新被 告李承融被 告江明賢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江明賢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参萬元,本日被告江明賢於本院調解室㈡給付現金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當場具狀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1638號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原告黃迎新被告李承融被告江明賢調解委員 潘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張誌洋

  書記官  張桐嘉

法  官

法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桐嘉

              法 官  張誌洋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57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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