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24號
- 原告
- 張惠婷
- 被告
- 林世杰
上列被告林世杰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24號
上列被告林世杰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