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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撤緩字第132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周宛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撤緩字第13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雅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3 年度執聲字第1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雅蘭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162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緩刑2 年付保護管束,於民國101 年11月21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前即97年11月至98年6 月間,另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3 年3 月20日以102 年度桃簡字第139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足認原宣告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撤銷緩刑宣告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於裁定確定後,認為違法,得提起非常上訴;又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而撤銷緩刑宣告之裁定,既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其應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自不待言(最高法院44年台非字第41號判例、92年度台非字第285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若撤銷緩刑之宣告,業經有管轄權之法院於確定之裁定諭知(具有實質確定力之裁定),若再行重複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即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於99年5 月至100 年12月間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共7 罪),經本院於101 年12月28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116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1 罪)、3 月(6 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折算1 日,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日,緩刑2 年,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機關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動服務,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而於101 年11月21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而其於緩刑前之97年11月間某日至98年4 月間某日,另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共2 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桃簡字第139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2 罪),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 元折算1 日,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並於103 年4 月14日確定(聲請書誤載103 年4 月15日確定,下稱後案一)等情,有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案號刑事判決各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此部分之所述固非無據。然查,受刑人前於98年9 月至99年9 月間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金重訴第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130 罪)、5 月(999 罪)、5月(999 罪)、5 月(999 罪)、5 月(999 罪)、5 月(999 罪)、5 月(999 罪)、5 月(8 罪)、4 月(54罪),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 元折算1 日,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並於103 年3 月31日確定(下稱後案二),檢察官業已以受刑人另犯上開後案二事由向聲請本院撤銷其緩刑,而經本院於103 年5 月9 日以103 年度撤緩字第122 號裁定受刑人之前案緩刑宣告撤銷,於103 年6 月4 日確定(該裁定於103 年5 月12日送達檢察官、於103 年5 月13日送達受刑人居所即新北市○○區○○路000 號、於103 年5 月26日送達受刑人住所即新北市○○區○○○道0 段000 號18樓,而受刑人住所部分,業經受刑人之受僱人臺北天守閣大廈管理委員會大樓管理員郭春林收受,而自103 年5 月26日發生送達效力,則自送達裁定生效之翌日即103 年5 月27日起算抗告期間5 日,復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之規定,加計在途期間2 日,則其上訴期間末日為103 年6 月2日,因是日為國定假日即休息日,依上開之規定,該裁定之抗告期間應計至103 年6 月3 日屆滿,而於103 年6 月4 日確定),有本院上開案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資料各1 份、本院送達證書3 紙在卷可查。從而,本件聲請上開裁定既已有實質確定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再為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宛蘭

書記官 簡婷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撤緩字第132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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