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66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66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偉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30310、31006 、27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偉宏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參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吳偉宏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係於短時間內觸犯本案3 起竊盜案件,依照偵查卷附之卷證顯示,被告另觸犯其他竊盜案件尚在偵查中,甚至於其中一起竊盜案件中,為避免警方查緝,而搬瓦斯桶打開瓦斯及點火燒燬案發地點之木門,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要件,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3 年12月24日起執行羈押。嗣經本院審理後,並於104 年2 月13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捌月、拘役30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壹日) 在案。
二、茲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本案加重竊盜等罪均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審酌被告之犯案情節對於社會治安侵害之嚴重性,加之本案目前僅經一審判決,自須確保被告日後到庭接受審判及案件確定後之執行,因認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應自104 年3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