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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26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徐蘭萍徐子涵莊哲誠

原告
施志明
被告
陳弘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3 年度簡字第54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莊哲誠

                   書記官 廖美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26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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